《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导言: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现就排控企业重点关注内容进行解读。
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并以通知附件的方式公布了《覆盖行业及代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各类机组判定标准》。现就控排企业关心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碳市场发展隐含的两个重要可能性
1.1 可能会出现2021-2022年度两年合并履约的情况
对比2021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的通知明确写明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全年完整闭环的工作节点:包括提交报告时间、核查完成时间、配额核定时间、履约清缴时间。而2022年新通知中,却只有提交报告时间和核查完成时间,却没有提及配额核定和履约清缴时间。因此,我们大胆推断,此前关于2021-2022年度两年合并履约的猜想极有可能成为现实。
1.2 今年碳市场不会纳入新行业,但不排除明年纳入的可能性:
根据新通知,发电行业提交报告时间是3月31日,完成核查时间是6月30日,而其他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提交报告的时间为9月30日,完成核查时间是12月31日,因此基本可以确定今年碳市场不会纳入新行业,但不排除明年纳入的可能性。若明年建材、有色、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则有极大的概率,新纳入的行业会采用2021-2022年度两年合并履约的方式进行。
二、与发电行业控排企业密切相关的事项
2.1 重要时间节点
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填报;
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公布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见通知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
6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
6月30日前:确定并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9月30日前:新列入名录得重点排放单位向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报送开户申请材料;
2.2 重点关注变化:
2.2.1 2021年度排放量核算: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以下简称旧指南)要求核算(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 tCO2/MWh);
2.2.2 2022年度排放量核算:2022年1月至3月仍按照旧指南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编制排放报告;自2022年4月起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指南)要求核算,并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新指南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2.2.3 月度信息化存证: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月度信息化存证的信息,无需在年度报告中重复填报。
① 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在核算中适用的相关参数数据;
② 通过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的,应同时检测同一样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并存证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文件;
③ 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供电量、供热量、机组负荷(出力)系数等相关参数;
2.2.4 新旧指南的重要变化:
① 新旧指南变化比对表:
② 关于元素碳检测的特别注意事项:
获取方法上,不分自检、内检,对每月缩分样检测中的每个缩分样品的质量做出明确要求(每个缩分样品的质量应正比于该入炉煤原煤量的质量且基准保持一致),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台账;
对于资质要求,皆需要检测实验室要有CNAS或CMA认证。即2022年4月份开始,自检实验室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检测结果将不被采信;
本次修订版延长了样品从采集到监测的时间,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2021年公布版为30日),并规定需要出具报告;
要求更多更全的检测参数:新指南明确提出元素碳检测报告中应同时包括样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的检测结果,用于数据真实性的交叉验证。检测报告应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与2021年公示版相比,对元素碳含量换算时,对收到基水分和空干基水分取值做了明确要求,指出可采用企业每日测量值的月度加权平均值,以%表示,重点排放单位应做好每班次或每日水分记录台账;
对检测过程相关文件要求保存:如样品送检记录、快递单据、检测机构委托协议、支付凭证等;
三、与其他行业控排企业密切相关的事项
3.1 重要时间节点
9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填报(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 tCO2/MWh);
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四、与核查机构密切相关的事项
4.1 哪些机构可以从事核查业务?
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资质审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有关工作。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2 开展核查技术服务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提供技术支撑。编制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年度公正性自查报告。
4.3 核查信息网上填报要求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网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
4.4 核查机构禁止开展哪些活动?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不应开展以下活动:
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
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
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 3 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
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 3 年之内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